修改部分:
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五条第二款 用车申请办法:
所有公务用车,必须做到有计划性,提前预约并填写《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公务用车申请单》,学校内各单位公务用车,必须履行如下申报程序:
1.用车单位提前填写《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公务用车申请单》;
2.用车单位负责人对用车事由、出车地点等进行审核、签字;
3.用车单位将《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公务用车申请单》交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;
4.用车单位完成审批流程后,将《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公务用车申请单》交后勤基建处留存备查,安排驾驶员出车,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搭车、拼车,以减少不必要的公务费用支出。
修改为:所有公务用车,必须做到有计划性,提前预约并填写《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公务用车申请单》,学校内各单位公务用车,必须履行如下申报程序:
1.用车单位提前填写《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公务用车申请单》;
2.用车单位负责人对用车事由、出车地点等进行审核、签字;
3.用车单位将《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公务用车申请单》交后勤基建处负责人审批、签字;
4.用车单位完成审批流程后,将《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公务用车申请单》交后勤基建处留存备查,安排驾驶员出车,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搭车、拼车,以减少不必要的公务费用支出。
二、增加部分:
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五条第三款 用车注意事项第三、第四项
3.用车部门应按《用车申请表》内确认的任务和路线行车,不得临时要求司机改变线路或增加任务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或延长行车路线的,要征得有关领导或管理人员的同意后才能改变,事后应补办手续。未经有关领导或管理人员同意,司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地点和行车路线。
4.行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,用车人员不得要求司机(含专职、兼职和临时接车人)违规运行和停靠,否则由此造成的罚款或其他损失,由用车人员承担责任。
修改为:
3.用车部门应按《用车申请表》内确认的任务和路线行车,不得临时要求司机改变线路或增加任务,用车结束后用车人需在《用车出车单》签字确认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或延长行车路线的,要征得有关领导或管理人员的同意后才能改变,事后应补办手续。未经有关领导或管理人员同意,司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地点和行车路线。
4.行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,用车人员不得要求司机(含专职、兼职和临时接车人)违规运行和停靠,否则由此造成的罚款或其他损失,由用车人员承担责任。申请使用大客车接送学生的用车部门需提前做好学生行车安全教育,并安排专人全程配合驾驶员做好行车安全工作。